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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挡 PVC围挡

截止2025年1月4日事关《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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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1-09 05: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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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全市实际,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即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信函地址: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容环境科(龙江路67号),信封注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推进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和项目可研报告的行业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它车辆(船舶)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许可及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确保运送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送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秩序,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测试、认证认可工作等。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执法监管协同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单位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司法、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的相关工作。

  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鼓励各地采取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的技术进行建筑垃圾管理,逐步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资源化利用管理系统,实现管理信息相互连通、即时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受纳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纳处置费用。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可排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二)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工地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洗车槽、沉淀池和车辆冲洗设备并确保有效使用;

  (四)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可结合真实的情况,在施工工地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运输车辆达标情况做实时监督。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经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能采用其他相应措施。

  从事管线铺设、管道清污、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绿化施工等活动的实施工程单位,除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外,还应当采取比较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提前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申报。一般应当袋装收集,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投放,及时清运。设置围蔽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应方便居民、利于保洁和不影响交通。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指导。

  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理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具体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对运输车辆整车技术条件、货箱规格、智能监控系统、颜色及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积极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逐步限制和禁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制定允许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在白天适当时段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激励政策。

  (一)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理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等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理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运输单位做清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编制建设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规划等。

  (二)采取建筑垃圾分类措施,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垃圾以及许可之外的建筑垃圾;

  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各地应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

  (三)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用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

  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实施工程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交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核准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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