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5日下午2时许,年仅13周岁的长丰县杨庙镇马郢乡民组郑海峰和同学葛军军等七人相约,一起到长丰县杨庙镇四树沟埂树林游玩。4时许,郑海峰等七人在返经合淮公路陶店道班大院后,跨过一片菜地来到供电局陶店区变压器小院墙边,见进入该小院的小门开着,就从小门进入院内,郑海峰手持木棍欲钓海虾。遽然从小院里传来“轰”的一声,同学们吓了一跳,匆促向发出声音的小院跑去,只见小院内有一个台子,台上放着一台变压器,并且小院门口无警示标志,郑海峰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手上冒着烟,本来郑海峰是被小院内放置的变压器高压电放电电弧击伤。同学们见状,慌张不已,匆促呼救。后郑海峰被人们送到安医附院抢救。该院确诊郑海峰的伤情为:左臂电击伤。经抢救,郑海峰的命是保下来了,但这次事端致使郑海峰的身体遭到高压电的严峻危害,被鉴定为左上肢缺失,属伤残五级。
郑海峰的爸爸妈妈以为,惨剧的产生,是长丰县供电局辖下的高度风险的变压器间隔地上太近,并且安全防备措施严峻缺少导致,所以找长丰县供电局索赔,但长丰县供电局置之脑后,在万般无奈之下, 2000年10月,13岁的郑海峰以原告身份将长丰县供电局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当悉数民事补偿相应的职责,并索赔42万余元。合肥市中院审理后以为,长丰县供电局和郑海峰的爸爸妈妈均有差错,郑海峰爸爸妈妈负80%的职责,长丰县供电局须负20%的补偿相应的职责,遂作出判定,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共85696.26元。
一审判定后,郑海峰的爸爸妈妈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2001)皖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定书添加了10%的补偿。
郑海峰的爸爸妈妈以为,长丰县供电局的这台变压器装置高度小于国家规定2.5米,变压器装置高度不契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小院围墙高度间隔地上只要1.9米,小院围墙铁门高度只要1.5米,不契合安全原则标准;小院围墙铁门平常及事发当天未加锁,门是打开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只添加10%的补偿真实太少,坚持以为长丰县供电局应当负首要职责,不服(2001)皖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定书,屡次提出申述,但一向未予受理,其爸爸妈妈也找了许多律师事务所,都不乐意接手此案。
2005年5月,郑海峰的亲属在穷途末路的情况下,找到了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储洁印律,储律师经细心研讨相关依据资料后,决议接手此案,并为郑海峰供给法律援助。
储律师经研讨以为,原判对郑海峰被长丰县供电局变压器触电致残确定现实清楚,但对郑海峰和长丰县供电局的职责确定差错。原审判定以为长丰县供电局对变压器的装置维护,尽管契合电力设计标准,但该变压器小院围墙铁门高度不行且平常及事发当天未加锁,未能有效地阻挠无关人员收支小院,留下事端隐患,对此具有必定差错。郑海峰私行进入高度风险的作业区引起危害成果的产生及其监护人对郑海峰安全防备的教育监护不行亦有必定的职责,也应承当对应的民事职责。原判对各方职责确定的表述是长丰县供电局“对此具有必定差错”,郑海峰“亦有必定的职责”,由此可以看出,原判确定郑海峰和长丰县供电局的职责是平等的。但从郑海峰获判的补偿费用来看,原判现已确定郑海峰的丢失合计428481.30元,原判判定长丰县供电局补偿128544.39元,仅占丢失的30%,其他则不予支撑。依据原判的职责确定揣度,职责的巨细只能在郑海峰和长丰县供电局之间区分,按百分比量化职责,长丰县供电局的职责为50%,郑海峰的职责也是50%。
尽管申述理由有了,储律师将申述状送到省高院立案庭,但却无法立案受理。2005年6月,得知省高院大接访,储洁印律师经过排队总算为郑海峰拿到了一张院长接待日的票。6月28日下午4时,省高院马永铸副院长在接访办公室接待了为郑海峰申述的储律师,经过律师介绍并检查相关资料,马永铸副院长当即赞同调卷复查,这对在失望中的郑海峰一家来说,带来一线希望。但当复查人员告诉长丰县供电局到高院来和谐,却遭到了长丰县供电局的回绝,跟着高院半年多的复查作业完毕,郑海峰的申述再度停滞。
每逢看到郑海峰现已长大成人,因为其左上肢缺失,无法干农活,外出打工也没有单位乐意要,家庭日子极为困难,储洁印律师就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储律师一向没忘掉郑海峰那双请求的眼光,一向没忘掉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一向不间断地向省高院申述。数次申述,数十次跑法院,2006年末,郑海峰案子再次得到复查。
无数次地到高院,无数次地申述现实和理由,2008年2月27日,省高院(2006)皖民一监字第170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对郑海峰申述长丰县供电有限公司侵权危害补偿胶葛一案进行再审。2008年5月29日,在主审陈万新法官的多方尽力下,郑海峰总算与长丰县供电有限公司达到调停协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再三终字第0012号民事调停书承认长丰县供电有限公司再次补偿郑海峰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