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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220号)_PVC围挡_乐虎国际官方网_乐虎国际登录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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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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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9-03 17: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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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上的水准,推动实现建筑施工公司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现将新修订的《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衢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衢建建[2005]10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推动实现建筑施工公司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检查、审核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最高奖,其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具备比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市标化工地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衢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实施(以下简称市安监站)。

  建立市标化工地审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从全市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中择优组成。

  每年市标化工地审查前,从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成立当年度的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市标化工地的创建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办法》(2016版)(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同时参照《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标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扬尘治理等有关规定。

  市标化工地现场管理标准按照《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工程文明实施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148号)文件执行,建筑工程现场台账管理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台账管理按照《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台账》执行。

  第六条 市标化工地创建活动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施工公司自行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公路、铁路沿线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市标化工地的标准做管理。

  第七条 市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是项目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衢州市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优质工程)、衢州市优秀园林工程(优质工程) 奖应事先获得“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一)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及工业厂房;

  (二)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或3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组团;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单体工程为3000平方米以上;

  (六)建安工作量4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道、堤岸、城市广场、污水处理、净配水厂等市政公用工程;

  (八)单独立项的建安工作量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含建筑幕墙)工程;

  (九)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三、各地推荐项目已获得当年度当地县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证明文件;

  四、已列入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已领取“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牌匾;

  六、项目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做到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项目的文明施工一定要符合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五水共治、四边三化、扬尘治理等标准;

  八、项目应在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竣工(以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的工程完工验收为准,须验收合格),并且在审查前应取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或相应证明。

  一、一年内(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企业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参建企业的管理,各参建企业施工内容一定要达到市标化工地的创建标准,参建企业原则上不多于2家,且每个参建工程的合同造价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0%。

  三、企业在一年内(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未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公示期;

  (一)申报市标化工地的市本级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之日起15日内,将创建计划报送市安监站,符合标准要求的领取“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并列入创建计划。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应将创建计划一并上报。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及时汇总本区域内创市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附件一),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之日起15日内将创建计划上报市安监站(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符合标准要求的领取“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并列入创建计划。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应将创建计划一并上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择优推荐市标化工地,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仔细审核申报材料是不是真实齐全,申报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市标化工地,企业应填写《衢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二),申报工程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

  各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申报工程主动服务,组织并且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标化培训学习和现场跟踪检查,指导企业在台账管理和施工现场两方面做好工作,并开展三个阶段的专项检查。

  (一)施工公司应做好创市标化工地各阶段自检自评工作,在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规定的进度内及时开展自查和自评工作,填写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三)。

  (二)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服务指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对阶段性工作作出检查结论,填写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三)。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阶段检查合格后,应在7日内向市安监站提出书面申请检查报告,市安监站将适时对工程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作出阶段检查结论。

  一阶段:施工至一层楼面以下;十层以上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可控制在三层楼面以下;

  (一)《衢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七)能反映工程三阶段的有关分项(建筑工程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十个检查分项、市政公用及园林绿化工程指《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管理现在的状况的彩色照片(照片需在底部注明时间、部位,且每个分项不少于三张,有缺项的须说明理由)、介绍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各阶段安全管理的影像资料(5-8分钟)。

  (八)企业三阶段安全检查自评分情况;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项目的三阶段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附件三),其中市本级项目由市安监站评分。

  (九)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的关于申报工程荣获当地县(市、区)级标化工地的证明材料(以文件形式),其中市本级项目不需提供;

  第十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创建市标化工地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项目,须将“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悬挂于工地大门口醒目处。

  第十七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台帐(包括影像资料),加强对挂牌工地过程监管,在市场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文明施工等方面做重点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检查标准参照附件四。在检查中发现有一定的问题较多的,或者整未按“三定方案”及时整改的,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视情予以黄牌警告、摘除市标化工地参选牌等处理。

  (一)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创市标化工地的阶段检查不通过,且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在申报工程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失信“黑名单”的;

  (六)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食物中毒事件、治安案件及其他各类事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市场行为检查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或有关人员受到通报及以上处理的。

  第二十条 市标化工地审查程序:申报公司可以提供资料后,由市安监站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做审查,结合日常现场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对审查意见进行审阅,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市标化工地审查实行公示制,对审查委员会评定的工程在市住建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标化工地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和审查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审查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审查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授予总承包企业“衢州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杯,授予参建企业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衢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衢建建[2005]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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