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仅会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而且还可能对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导致非常严重损害。2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通报5件对于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市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3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一大队接到问题线索:北大街与西华门十字东北角挖掘沥青路面实施雨污水分流工程,挖掘面积约50㎡,无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调查:北大街与西华门十字正实施雨污水分流工程改造,实施工程单位为陕西意某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并向其现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12月18日,经审批后该案正式立案。12月23日,经问询调查和案件合议,鉴于行政相对人施工地为交通要道,执法人员拟依据规定,建议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该建议。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2025年1月26日自行缴纳罚款、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5年1月5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一大队接到问题线索:灞桥区穆将王立交东辅道由南向北占用挖掘人行道约40平米进行雨污水管道施工,无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调查核实,实施工程单位为陕西某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开挖市政道路进行实施工程。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同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该案于1月6日正式立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但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消除违法后果,且占用时间比较短,执法人员依据规定,提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1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2025年1月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二大队接问题线索:咸宁东路东方绿洲加油站旁有实施工程人员挖掘人行道约16平米,无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经调查确认,实施工程单位为西安某放义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当日,该案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月10日,大队召开案审会议,拟依据相关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10000元行政处罚。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年12月1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四大队接到问题线索:未央区北三环与草滩八路丁字口东西两侧,有实施工程人员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经调查,实施工程单位为陕西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未办理道路占用挖掘行政审批手续。其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按照执法程序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
12月20日报请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正式立案。大队召开案审会,依据相关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年1月14日,市城管执法支队四大队接问题线索:未央区永城路与景云路十字东侧150米处,有实施工程人员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经调查:施工方为武汉某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占用城市道路擅自开设施工车辆出入口。其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按照执法程序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
1月15日,报经大队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大队召开案审会,执法人员拟依据相关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