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高度控制区的,平房顶应按修建物室外地上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极点的高度核算;坡房顶应按修建物室外地上至屋檐和屋脊的均匀高度核算;下列杰出物不计入修建高度内:部分杰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佐用房占房顶平面面积不超越1/4者,杰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讯设备和空调冷却塔等。
3.民用修建不宜设置废物管道,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小于0.60m,且不能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4.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该低于2m.临空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纳保护办法,防护高度由楼地上起核算,不该低于0.8m。住所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纳防护办法。
5.轮椅通行门净宽应契合:自动门不小于1.00m;平开门、弹簧门、推拉门、折叠门不小于0.80m。
6.梯段改变方向时,渠道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该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小于1.20m,当有转移大型物件需求时,应适量加宽;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该超越18级,亦不该少于3级;楼梯渠道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该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7.公共修建室表里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该少于2级。
8.楼层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该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该小于120mm。